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 莊閔仲 訴訟代理人 莊景雯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複代理人 李璟泓 被告 莊裕東
莊文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複代理人 于謹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中市○○區○○○○段」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金星面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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