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25號聲請人 張儷霖 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5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6人×10份=2,58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個人及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之標準定之?
四、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106年10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
五、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六、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中?
七、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八、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九、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一、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既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請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最新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十四、受扶養人甘○杉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