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26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訴訟代理人 紀淳 譯複代理人 蕭亦茜 被告 陳明樂陳明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之規定,對被告請求已給付被害人之保險給付後,主張因被告酒後駕車肇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在保險給付之範圍內,代位被害人向被告追償,是原告得否向被告行使代位權追償,應視被害人得否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及其賠償範圍(金額)而定。而上開保險事故(車禍)之被害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屬實。而原告是否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9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代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既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108年度重訴字第34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屬實,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存卷可參,爰依法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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