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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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郁芸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敘明其所欲聲請之法庭錄音光碟期日,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暨敘明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即被告林郁芸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記載「因發現筆錄似乎沒有記載完全,懇請貴院請調申請當庭錄音光碟,讓我尋求對我有利證據」「請調開庭全部錄音檔一份」等語,並未敘明係聲請何一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證據及必要性,其聲請之程式於法顯有未合,爰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