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一(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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