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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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3年度執他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93年度交簡字第651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交簡字第65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93年4月28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4年5月17日更犯偽造文書罪,復經本院於94年7月27日以94年度簡字第164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94年8月20日確定,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