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殿坤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殿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陳鑕靂
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