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合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希 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