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知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知澤前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其為警於民國101年1月5日上午9時許,執行網路巡邏發現被告以帳號「orange110713」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仿冒迪士尼公司背心1件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知澤前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11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6月2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之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經鑑定屬仿冒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等在卷為憑(參見偵字卷第35、36頁),亦足認定。
準此,扣案之前開物品,係屬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哲嫺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