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728號),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洪嘉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黃 智遠 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8728號││被告洪嘉謨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南投縣○○鎮○○里○○路205之3││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洪嘉謨於民國105年8月21日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FS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灣民俗村附近路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前行,適有 黃智 遠騎乘自行車行駛在同向前方,洪嘉謨因││打瞌睡而不慎以其自用小客車右前車頭及右側後照鏡碰撞黃││智遠,致 黃智遠 人車倒地,受有外傷性下背痛、腰部與左臀││挫傷合併第五腰椎椎間盤突出等傷害;詎洪嘉謨未能下車察││看,竟基於逃逸之犯意,隨即駕駛前揭小客車逃逸。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而循線查獲。││二、案經黃智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嘉謨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智││遠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及診斷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駕車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又被告駕車行經前揭路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告訴人又是同向行駛在被告前方,依卷內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事故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告訴人所在位置而肇致本件車禍,││足認被告具有過失。綜上所述,被告前揭罪嫌,均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等罪嫌。被告前揭犯行,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檢察官朱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書記官劉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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