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49號聲請人 許文明 (即朋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宣告破產前財產及債權人清冊顯示,朋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12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綉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