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49號聲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代理人 唐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華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2年6月30日│2萬3,333元│HD0000000│││(負責人: 李惠屏 )│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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