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一0號
原告竟賀綠化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複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富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原告竟賀綠化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富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