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乙賢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100元,應徵裁判費5
,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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