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6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福森
       張傑豪
被   告  游森吉
       鄺婉玲
       游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9日上午9時6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