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627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福森 張傑豪 被 告 游森吉 鄺婉玲 游淳 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9日上午9時6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