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一О號
原告甲○○○住臺被告丙○○住臺
乙○○住臺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法官談虎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