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259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
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 被繼承人 張國良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國良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張國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9年11月0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張國良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催告期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者,即歸屬國庫。
如有被繼承人張國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上開期間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國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國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99年11月01日死亡,在台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服務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入出國日期紀錄、榮民資料等影本各1份為證,依法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11月04日與大陸地區女子 劉次華 結婚,無共育子女,劉次華未取得我國國籍,目前亦未在台(最近一次入出境為:民國95年06月05日入境、民國99年04月12日出境),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入出國日期紀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等影本各一份在卷足憑。是被繼承人除現大陸配偶劉次華外,依目前所得資料,其在台並無其他繼承人,而該劉次華未取得我國國籍,目前又未住居國內,縱為合法之繼承人,亦無法適時、有效的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聲請人仍為被繼承人張國良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是聲請人之聲請與相關法令規定相符,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張國良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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