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合興 法定代理人 吳勇清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 吳榮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5,106,461元,及自民國96年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99年12月6日以民事準備狀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101,46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第17頁)。經核上開主張,係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86年12月14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擔任原告之第二、三屆管理人,惟至96年5月2日始辦理交接,於未辦理交接前,均負責掌管原告及其派下所有公同共有人所有財產之收入及支出,並製作財務收支結算表等事務,詎被告因投資股票失利欠缺資金,竟利用保管原告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GS綜合存款帳戶存摺,及原告祭祀公業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出租代為收取押租金、應收租金之機會,以下列方式侵占原告之財產:(一)自88年6月10日起開始挪用上開帳戶之活期存款300萬元,將之轉帳至被告個人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陸續挪用上開帳戶其他活期存款;(二)將89年3月29日原告上開帳戶累積1,400萬元定期存款,藉由銀行容許定存客戶可向銀行於一定數額內融資貸款,自90年3月1日起迄至90年9月14日止,以原告上開帳戶向銀行融資借款,並轉帳至被告個人帳戶供己花用,嗣上開定期存款到期後被告則不再續存,由銀行將融資與解約定存沖銷;(三)於93年
9月23日將原告所有定期存款1,600萬元,以票據交換方式存入被告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供己花用;(四)自93年間某日起至96年4月31日止將原告所有之不動產收取之押租金、逐次收取之租金,予以匯入被告個人桃園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或直接侵占入己,上開總計侵占金額為45,114,591元。嗣原告於96年1月3日改選第四屆主任委員為吳勇清,於96年5月2日祭祀公業舉行第四屆第二次臨時管理、監察委員會,進行祭祀公業前後任管理人交接、財產移交時,新任管理人吳勇清發現被告交付祭祀公業存摺帳戶僅剩56,095元,被告當場坦承其餘45,114,591元(45,170,686-56,095=45,114,591)均遭其個人挪用而無法移交。經扣減被告以其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蚵殼港小段252之
4、253之1、267、267之1、267之2、269、272、
273、273之1、274、275、329、330之2、331、34
0、341、1233、1298、1299、1300、1301、1304、1306、1307、1308、1310、1311、1313、1339、1347、1347、1364等32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所償還之金額10,013,130元後,被告尚應賠償原告35,101,461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9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既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101,461元,及自9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4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