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申請與債權人陽信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陽信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倘若已全部提出者,可免重複提出。
5.現居住地房屋之房貸契約書,及房貸所由發生之土地或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6.提出債務人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陳報配偶 張秀慧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
9.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4758-GR及6K-2243號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補正(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0.依聲請狀所附申請前置協商之相關資料中曾陳述配偶車禍,
請提出債務人配偶張秀慧車禍有無申請保險理賠之資料?及有無相關民、刑事訴訟繫屬,該相關案號?另車禍後現恢復之情形?是否仍繼續醫療?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依民事訴訟法第133、134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高雄市之送達代收人「乙○○」,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
3.請釋明何以前置協商不成立之過程及原因?並提出及計畫如何清償債務(還款來源及具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