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5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6月28日至134年6月2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4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69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30年,並約定利息、違約金及還款方式,且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98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3,377,140元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不動產使用聲明書、繳款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4月13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26字第779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4月16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2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華城││487│建│││105.74│全部││├──┼───┼────┼────┼────┼───────┼─┼──┼──┼──────┼──────┼───┤│2│新竹縣│竹北市│華城││488│旱│││490.81│33分之1││├──┼───┼────┼────┼────┼───────┼─┼──┼──┼──────┼──────┼───┤│3│新竹縣│竹北市│華城││489│旱│││56.78│33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9│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地下層│││187.68│陽台│26.11│平方公│全部│││││北市中華│北市華城│鋼筋混凝│57.35│54.29│50.24│:││││平台│10.13│尺││││││路1448巷│段487地│土造,3││││25.80││││屋頂突出│9.02│││││││54號│號│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