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與債權人安泰銀行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及「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尤其以安泰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無婚姻關係,則請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倘婚姻關係仍存在,則請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及就學所繳交學雜費用等證明文件。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車籍)證明文件;並陳報是
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1.提出自行經營「美容工作室」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五
年內經營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收入32,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並請加以標示說明。並陳報營業處所之營業地址。
1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回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3.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4.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5.曾參與互助會( 邱漢妹 )之相關證明文件(含會員名冊、會單、繳款紀錄等)。
16.說明向「丙○○」、「乙○○」民間貸款之原因及清償方式
?並請陳報該債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有無提供擔保?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倘無固定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倘工作處所及租屋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
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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