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贓物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文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丙○○因涉嫌贓物案件,前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月20日,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乙○刑保收字第9500005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