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未達就審期間,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