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