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7號上訴人伸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53,360元,應徵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