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己○○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 律師被告丙○○
丁○○甲○○乙○○○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