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5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81號原告平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台財訴字第094130121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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