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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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