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戊○○原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丁○○
十三樓之七訴訟代理人 王雅泠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