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劉瑞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肆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
玖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
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