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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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陳勇任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被告 黃雅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楊子龍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