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杜王秀珍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 迦南 身心障礙養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迦南身心障礙養護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迦南身心障礙養護院於民國88年3月3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17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6冊第5頁第150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1年12月19日召開第6屆第1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3至第16條未修正,修正部分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及屏東縣政府111年12月26日屏府社障字第1117319540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88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111年12月26日屏府社障字第11173680700號函同意變更並補充說明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2年1月4日屏府社障字第111745552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迦南身心障礙養護院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修正後第8條第2款之末遺漏標號符號「。」暨修正後第12條第1項本文「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遺漏「機」字,各應予補入,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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