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謝世明
謝美蓮 謝美蓉 謝美筠 被告 梁名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23號,即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陳茂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