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姿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緩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1392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姿燁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77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1392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姿燁觸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77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扣案仿冒品│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專用期間│商品類別│附註││號│││定號││││├─┼─────┼─────┼─────┼─────┼─────┼────┤│01│LV戒指3個│法商 路易威 │00000000│104年5月15│珠寶、戒指│││││登 馬爾悌耶 ││日│、貴金屬等│││││公司│││││├─┼─────┼─────┼─────┼─────┼─────┼────┤│02│LV髮夾2個│同上│同上│同上│同上││├─┼─────┼─────┼─────┼─────┼─────┼────┤│03│LV髮箍2個│同上│同上│同上│同上││├─┼─────┼─────┼─────┼─────┼─────┼────┤│04│GUCCI戒指│固喜歡固喜│00000000│至104年12│戒指││││7個│公司││月31日止│││├─┼─────┼─────┼─────┼─────┼─────┼────┤│05│香奈兒│瑞士商香奈│00000000│至107年3月│戒指││││(CHANEL)│兒公司││31日止│││││戒指4個││││││├─┼─────┼─────┼─────┼─────┼─────┼────┤│06│香奈兒│同上│00000000│至107年3月│各類編織刺││││(CHANEL)│││31日止│繡美術品、││││髮夾2個││││緞帶花、裝││││││││飾亮片、髮││││││││夾等││├─┼─────┼─────┼─────┼─────┼─────┼────┤│07│香奈兒│同上│同上│同上│同上││││(CHANEL)││││││││髮束2個││││││├─┼─────┼─────┼─────┼─────┼─────┼────┤│08│ 寶格麗 (│義商普魯嘉│00000000│至99年11月│貴金屬及半││││BVLGARI)│里公司││30日止│貴金屬製成││││戒指2個││││之加工或部││││││││分加工珠寶││├─┼─────┼─────┼─────┼─────┼─────┼────┤│09│寶格麗(│同上│同上│同上│同上││││BVLGARI)││││││││項鍊1條││││││├─┼─────┼─────┼─────┼─────┼─────┼────┤│10│卡地亞(│荷屬安地列│00000000│至101年12│貴金屬及其││││CARTIER)│斯群島商卡││月31日止│飾品與仿飾││││戒指2個│地亞國際有│││品│││││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