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欣佑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黃啟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200元(計算式:73-1地號土地:被告占用土地面積45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72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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