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郭月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公司名稱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24日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郭月仙分別於民國91年7月12日、民國95年3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31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自民國91年7月5日起至民國121年7月5日止、自民國95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25年3月15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1年7月15日、民國95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500,000元,清償期分別為民國106年7月15日、民國110年3月20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民國99年8月15日、民國99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共計872,06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房屋貸款契約書、清償查詢單、經濟部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6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白川││76-81│建│62.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57│嘉義市垂│嘉義市白│住家用鋼│43.7│43.7││││││87││││全部│││││ 楊里 9鄰│川段76-8│筋混凝土│0│0││││││.4│││││││││建成街75│1地號│加強磚造││││││││0│││││││││巷34號││2層││││││││││││││└──┴──┴────┴────┴────┴──┴──┴──┴──┴──┴──┴──┴─┴───┴─┴─┴──┴──┘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