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振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振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燈泡、打火機各壹個、吸管壹支、自製吸管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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