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詹建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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