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2號
原   告  陳麗真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世耀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0年9月14日上午10時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呈報93年至
99年間歷次向被告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而遭拒絕之相關資料,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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