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9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南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