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佳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佳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佳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3月2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106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詹佳龍前因:⑴、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年6月13日以102年度易字第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8月12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年7月25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2年8月26日確定;
⑶、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31日以102年度基簡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3年2月17日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而上開⑶案之判決,係由本院於102年12月31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3年3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6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4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