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00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複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訴訟代理人甲○○
巳○○辰○○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辛○○
丑○○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誠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癸○○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寅○○台北市○○路○段○○○號9樓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乙○○
卯○○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訴訟代理人壬○○
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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