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原名000)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24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與告訴人甲○○結婚,於106年10月18日登記離婚。被告自106年5月起,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竟趁告訴人因案入監服刑,基於通姦之犯意,在訴外人000(另為不起訴處分)位於000000000之住處內與其發生性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被訴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於108年3月28日當庭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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