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孟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920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江孟韓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江孟韓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9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國碩遊藝場」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10包(驗前總淨重9.7739公克、驗餘總淨重9.7268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8.6792公克),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月9日21時50分許,江孟韓因在同市○○區○○路與社興五街交岔路口違規停車而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對之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孟韓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2張等件在卷可憑,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0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院106年1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60100137號鑑定書及同年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6010013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至被告雖於警詢、偵查中自承於106年1月9日晚間,在臺中市○○區路邊的車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語(見警卷第4頁、毒偵卷第21頁),然員警經被告同意於同日21時50分許採尿後,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呈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等情,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U000000號】(見警卷第13、14頁、核交卷第3頁)在卷可稽,本院即無從僅憑被告上開自白,遽認被告確有前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05年8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然並未提供任何足供檢警追查其毒品來源之資料,是本件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受讓第二級毒品而恣意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惟念其被查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犯罪之惡性尚非重大,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之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0包,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業經鑑驗屬實,已如前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0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是前開盛裝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0個,因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自應視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驗餘淨重│毒品成分│備註│├──┼────┼─────┼────┼────────┤│1│透明結晶│3.2465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2│透明結晶│3.1951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3│透明結晶│0.6166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4│透明結晶│0.6458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5│透明結晶│0.6376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6│透明結晶│0.2643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7│透明結晶│0.2511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8│透明結晶│0.2791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9│透明結晶│0.2866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10│透明結晶│0.3041公克│甲基安非│檢品編號B0000000│││││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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