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羽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羽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0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1
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判決正本即於108年4月16日送達至上訴人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0樓居住處,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該判決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顧欽傲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生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竟遲至同年月30日始行具狀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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