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雖設在嘉義市○區○○路
○○○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參,惟兩造就系爭借款契
約涉訟,已合意由本院管轄,此有融資貸款契約書附卷可稽
(見約定條款第陸條),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對於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7年5月8日金管銀㈤
字第09700160370號函,於97年5月24日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
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及保留負債),是原
寶華商業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原告概括承受。
㈡被告於94年6月22日邀同訴外人 鄭淑惠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3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
23日起至97年6月23日止,共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如有一期違約即喪失期限利益
。前開借款若有遲延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
96年12月23日,尚欠159,665元未繳納,屢經催討未獲清償
,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依據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㈢被告於94年12月23日邀同訴外人鄭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34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26日起至97年
12月26日止,共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0計收,如有一期違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前開借款若
有遲延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本息至96年12月26日,
尚欠141,972元未繳納,屢經催討未獲清償,其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欠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融資貸款契約書
影本、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影本、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
影本及登錄單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
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又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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