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
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