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15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九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30日向原告申辦具有循
環動用功能之「U-Life」現金卡,並簽立現金卡(暨代償專
案)申請書,且開始動撥使用,雙方約定原告得視被告之信
用狀況隨時調整核准借款之動用額度,被告得於額度內循環
領用借款金額。借款利率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
之9.7計算,若有遲延還款之情事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7年3月6日起
即未依約繳付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目前尚積欠如聲明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償還(96年12月27日至97年4月8日
之牌告基準利率為百分之5.895,故遲延利率為年利率百分
之15.595),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759元,及自9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59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4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提出書狀抗辯:伊並非惡
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而無法負擔,原告要求伊支付違
約金,對伊吃緊之財務狀況無異是雪上加霜,希望減免,又
伊因不善理財,且經濟大環境影響致收入不佳,為維持家計
,不慎以卡養卡,導致高額利息及違約金愈滾愈多,且積欠
多家銀行債務未還,龐大之債務壓力令伊無法喘息。伊目前
致力於工作,希望原告通融,待伊收入增加、還款能力提升
後,再償還所欠款項,伊並無逃避債務之意圖,期盼法官依
職權促成調解,並希望訴訟費用能由原告吸收云云,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暨代償專
案)申請書暨契約條款、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單一利率查詢
表各1份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庭爭執,其雖曾具狀以前詞置辯,惟其還款能力有限,
非屬可執為免除或拒絕清償債務之法律上理由,而關於違約
金之部分,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況且,兩造關
於違約金之約定,係以「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
計算,核與目前社會上各銀行關於違約金約定之行情相符,
尚難謂有何過高之情事,故被告辯稱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云
云,亦難憑採。被告雖又陳稱並無逃避債務之意,希望成立
調解云云,然其既經合法通知,卻無故未到庭,自難認其確
有還款誠意,且亦無從成立調解或和解。本院綜合上開證據
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21,759元,及自97年3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595計算之利息,暨自97
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又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確定其費
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定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