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04號聲請人 張志豪 上列聲請人張志豪因與相對人黃金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志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正本一件。
二、請釋明於何年月日提示系爭本票?(因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聲請狀記載「屆期」提示,無從確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金聲(Z000000000)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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