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2,348元,應繳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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